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02號
TYDA,110,交,30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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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02號
原 告 李金子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1463 號交通過失致失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 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 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 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認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即於民國110 年6 月24日 以桃交裁罰字第58-D19C00406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 ,裁 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惟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另涉有交通過失致死罪嫌 之刑事案件部分,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 第1463 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 11年1月12日桃檢維月110調偵1463字第1119003671號函及本 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 份附卷可 稽。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 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 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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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