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20號
TYDV,111,促,220,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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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債 務 人 許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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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