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11號
TYDV,110,除,41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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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戴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108年8月5日 600,000元 ○○○○○○○ 戴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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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