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804號
TYDV,110,促,15804,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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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04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振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巷0號9樓之1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振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五、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
六、請提出住戶規約。
七、請提出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
備公文(影本即可)。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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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