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639號
TYDV,110,促,1563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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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39號
債 權 人 鍾欣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孟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孟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等,債權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在不同當事人間,有
不同之解讀,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
轍,不足為證、銀行帳號影本亦無從確認係何人帳號,
無從採認)。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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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