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37號
TYDV,108,重家繼訴,3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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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鄭石千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鄭石廷
李鄭秋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鄭冬梅

鄭文華
鄭文彩
鄭莉溱
李宜臻
鄭瑞益

鄭瑞介
鄭瑞傑
鄭瑞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下午4 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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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