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3號
TYDM,111,聲,283,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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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淑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10月,於民國105年8月26日送監 執行,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 1 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3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 聲字第4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本院為該 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2 450號函核准假釋,有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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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