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5號
SCDV,110,亡,25,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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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關 係 人 王婷婷
王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添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添壽(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市○區○○○街00巷0號)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王添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 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失蹤人失蹤滿10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總則 施行法第3條第3項、民國71年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添壽(下稱其名)因行方不明,自41 年5月28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10年,爰依修正前 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准宣告王添死亡等語。三、經查:
王添壽於41年5月28日被列為失蹤人口,且查無其殯葬、通緝 、在監、財產所得、勞健保、入出境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 等情,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3 月19日竹殯服字第1100000606號函、個人戶籍查詢結果、通 緝簡表、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查詢結果、健保資訊查詢紀錄、 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等件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民參字第5號偵查卷宗第34頁、第39頁、本院卷第35頁至 第51頁),且關係人王婷婷王添壽侄女亦到庭表示王添壽 自幼被抱走,伊從未見過王添壽,不知其生死等語(見本院 卷第34頁),是王添壽於41年5月28日失蹤時即陷於生死不明 狀態,則聲請人主張王添壽失蹤已逾10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王添壽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1 日將公示催告揭示在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6個月申



報期滿,未據王添陳報其生存,或知王添生死陳報其 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故 聲請人聲請對王添壽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 王添壽自41年5月28日失蹤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51年5 月28日止,失蹤滿10年,自應推定王添壽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王添死亡,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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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