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非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非訟代理人 張家寧律師
債 務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圓壹億柒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
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
壹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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