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34號
PCDV,110,補,203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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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游瑝旗
游宏恭
游銘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

法定代理人 游益邦
被 告 游秀娥
游麗珠
游麗庭
游福
游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46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 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 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 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 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 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 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 例,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游秀娥游麗珠、游麗庭 、游福來、游萬益(以下合稱被告游秀娥等5人)就被告祭 祀公業法人臺北縣光彩之派下權均不存在。依原告提出之 土地第二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稅繳款 書所載,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名下有如附表一所 示土地及建物,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9億6677萬9237元,建物以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價值 為1469萬9100元,總財產價額為19億8147萬8337元。再依被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之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被告 游秀娥等5人之派下權比例各為700分之1(即2分之1×7分之1 ×5分之1×2分之1×5分之1),合計為140分之1(計算式:700 分之1×5=140分之1)。故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415萬3417元(計算式:19億8147萬8337÷140=1 415萬3417,本裁定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三、原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游秀娥等5人就被告祭祀 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之派下權均不存在。依原告提出之土 地第二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稅繳款書 所載,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名下有附表二所示土 地及建物,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合計為5億4013萬994 2元,建物依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為115萬2000元,總 財產價額為5億4129萬1942元。再依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 市游增養之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被告游秀娥等5人之派下 權比例各為350分之1(即7分之1×5分之1×2分之1×5分之1) ,合計為70分之1(計算式:350分之1×5=70分之1)。故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3萬2742元( 計算式:5億4129萬1942÷70=773萬2742)。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8萬6159元(計算式:14 15萬3417+773萬2742=2188萬61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萬4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一: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編號 土地建號或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540萬548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2萬7784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95萬305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1萬638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971萬846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億0862萬3658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14萬6305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億0936萬967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93萬9640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09萬054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96萬6779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3萬1830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億7436萬0970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41萬7170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7萬3030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122萬8300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8萬3900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7萬7050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3萬5250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63萬4716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69萬5040元 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億0152萬2560元 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37萬8650元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35萬2939元 2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億8153萬0080元 26 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 1469萬9100元 合計 19億8147萬8337元
附表二: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
編號 土地建號或建物門牌 (未特別標註者,權利範圍為全部)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47萬574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 5162萬0414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億7537萬3755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023萬8599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530萬9222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876萬8375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690萬6536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109萬552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萬2010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03萬8066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4萬5000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94萬6250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176萬2211元 14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49萬6860元 15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458萬0558元 16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16萬9868元 17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590萬7708元 18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314萬2866元 19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33萬3268元 20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40萬5840元 21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322萬2400元 22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548萬8416元 23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654萬8745元 24 新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1萬3506元 25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703萬7535元 26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244萬2602元 27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萬8962元 28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9萬5358元 29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267萬9190元 30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35萬4558元 31 新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45萬0004元 32 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 43萬9200元 33 新北市○○區○○街000○0號房屋 35萬6400元 34 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 35萬6400元 合計 5億4129萬1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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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