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27號
PCDV,108,金,27,20220127,5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勝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熒
李 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瑞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1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2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