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號
CHDM,111,單聲沒,3,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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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鎮瑋


鄭坤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鎮瑋鄭坤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 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偵字第120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之仿冒商品,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則係犯罪所得,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亦均定有明文。故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則 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當亦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罪嫌,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 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品,亦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 告、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新臺幣(下同)3,900元,係被告 鄭坤霖詹鎮瑋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犯罪所得,經鄭坤霖繳交 3,000元扣案、詹鎮瑋繳交900元扣案,業據被告鄭坤霖、詹 鎮瑋於警詢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apple商標手機電池 共計8件 美商蘋果公司 2 仿冒apple商標手機內部零件 共計3件 美商蘋果公司 3 仿冒sony商標手機電池 共計21件 日商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samsung商標手機電池 共計16件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hTc商標手機電池 共計12件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 犯罪所得 新臺幣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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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