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6號
PTDV,111,司促,726,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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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聲請人與何秀碧安泰藥局新埤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秀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相對人名稱為「何秀碧安泰藥局新埤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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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