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陳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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