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58號
PTDV,110,司促,14558,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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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胡淑華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胡美芬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胡寶玉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胡毓枝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胡欣緣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胡靜芳即胡梁阿糖之繼承人


      郭富琮 

一、債務胡淑華胡美芬胡寶玉、胡毓枝、胡欣緣胡靜芳
  應於繼承繼承胡梁阿糖遺產範圍內與債務郭富琮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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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