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85號
SLDV,110,除,685,202201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徐志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