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徐志文
代 理 人 曾春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89-NX-68445-1 1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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