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83號
SLDV,110,除,683,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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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徐鳳英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徐志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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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