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17號
SLDV,110,勞訴,117,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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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施振洲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規定,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 而續行訴訟程序。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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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