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潔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41號
TPEV,111,北補,141,2022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未來之都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管理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