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1年度,131號
TPEV,111,北司調,13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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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石千鈺(原名石光晳、石文虔)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胡李世美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胡李世美、李其順、連戰  、曾文章蔣萬安蔣孝嚴蔣孝慈(歿)、馬英九、郝龍 斌、郝伯村(殁)、陳明麗陳文龍等人給付損害賠償,惟 聲請狀並未具體敘明相對人之何種行為致聲請人受有何種具 體損害,依聲請內容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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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