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499號
TPEV,110,北補,249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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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35
,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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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