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75號
TCEV,111,中補,275,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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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任冬生


被 告 洪維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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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