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59號
KSDM,110,聲,2459,202112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怡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確 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 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 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 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於裁定前已先給予受刑人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公函及送達證書可按,受刑人迄今未 為任何意見之陳述,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 因詐欺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 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 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數罪之罪質固然接近、時間相隔並非甚長,實際獲取之犯 罪所得亦不高,但犯罪手法係分別交付電話門號及存摺供詐 騙集團使用,對詐騙犯行所提供之助力較高,被害法益之種



類及所有人亦不相同,詐騙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萬元,仍已 對受保護法益及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故衡以受刑 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 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 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1部分,雖原 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2 之犯罪日期均有誤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附表編 號2之罪,雖尚有罰金刑,因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在聲 請範圍內,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受刑人蔡佳怡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詐欺 │ 洗錢防制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5月6日 │ 108年5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1號 │字第1021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288號│ 109年度簡字第428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 110年4月28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確定 ├────┼──────────┼──────────┤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288號│ 109年度簡字第4288號│
│ 判決 ├────┼──────────┼──────────┤
│ │判 決│ 110年6月10日 │ 110年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