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10年度,18號
TCHV,110,重再,18,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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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審原告 陳姬妃


再審被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再審被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
上更一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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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