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0年度,113號
TPHM,110,原上訴,11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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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少峯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漢翔



指定辯護人 劉睿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京拓



指定辯護人 高培恒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俊偉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40號、
第22195號、第26925號、第26964號、第26991號、第271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丁○○、乙○○、丙○○均知悉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甲○○竟於民國109年5月中旬發起組 成以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 ,邀集丁○○、乙○○、丙○○參與,渠等即以營利、組織犯罪之



犯意聯絡,組成3人以上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販毒犯 罪組織,犯罪模式為:由甲○○提供販賣所需而含有愷他命、 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體(下稱愷他命),以及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果汁包(下稱毒品咖 啡包、毒品果汁包),並提供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即公機 ),以利與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復制定掌機者接聽公 機、司機送毒之交易模式以管理組織,分別將如附表一「犯 罪事實」欄編號1至16所示隱含販賣毒品種類、價格訊息之 內容,透過註冊登入簡訊購smsgo簡訊發送平台網站、三竹 簡訊網站,隨機發送簡訊給不特定購毒者。而甲○○、丁○○、 乙○○、丙○○分別擔任掌機及運送毒品之司機,掌機者即負責 接聽因接收上開簡訊而來電之購毒者電話,與之約定交易地 點、告知前往交易司機之特徵,包含所駕車輛廠牌、型式、 顏色、車號等資訊,司機則接獲值班掌機者連繫後,以「酒 」、「小姐」、「翅膀」等語作為交易毒品之暗語,至約定 地點,依購毒者當場所欲購入之毒品種類,以愷他命新臺幣 3,000元(含袋1.7公克)、2,000元之價格(含袋1.1公克) 、毒品咖啡包、毒品果汁包600元(買4送1)之價格與購毒 者交易收取價金,再由司機扣除每次交易愷他命所獲得之報 酬(300元、200元),以及毒品咖啡包、果機包所獲得之報 酬(200元)後,將剩餘販毒款項繳回予甲○○(各次販毒時 間、地點、交易方式、種類、價格、數量,購毒對象、工作 分配內容均詳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至16所示)。二、嗣經實施通訊監察,為警先後於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50分 、下午5時30分、下午6時15分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 小客車、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 703巷執行搜索並拘提甲○○、丁○○,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之部分: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此屬 於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 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準此, 後述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丁○○、乙○○、丙○○以 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不具證據能力。
二、關於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供述證據部分:
  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法則,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



者,始足當之,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 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 據。按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全部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 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 述證據,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應認俱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丁○○、乙○○、丙○○分別於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並分別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 所示之各項證據、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監聽譯文,以及附 表四所示扣案之物在卷可佐,足認上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均堪採信。而丁○○、乙○○、丙○○分別經原審訊問時自承 販賣愷他命每次交易可以獲取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 之報酬,而甲○○則可獲取扣除上開報酬後之剩餘毒品交易款 項,是上開被告確有從中獲利之營利意圖灼然甚明,亦堪認 定。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於本案之分別犯行均可認 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4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行為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11、17條於109年1月15日經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並未 修正),因此關於新舊法之適用如下析述:
  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原規定:「製造、運 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法定刑。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被告4人此部分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 罰。
  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 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告4人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⒊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15日已係上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生效適用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 行之毒品危害防制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㈡罪名:
  ⒈甲○○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 同表編號2至15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16所示行為 ,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
  ⒉丁○○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就同表編號3至5、7、8、10、13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 表編號16所示行為,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⒊乙○○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2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就同表編號9、11、12、14、15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⒋丙○○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6所示行為,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 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㈢罪數與共犯:
  ⒈吸收關係:被告4人各次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甲○○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20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 吸收,不另論罪。又丁○○、乙○○、丙○○於附表一編號1至1 6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因卷內 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各該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業已逾修正前同 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不受刑事



處罰,故無販賣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吸收關係,併予敘明 。
  ⒉共同正犯關係:
   ⑴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 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 應共同負責。又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和第30條第1項 之幫助犯,最大不同即在於行為人所參與之客觀作為, 倘係構成犯罪要件以「內」者,屬共同正犯;若為構成 要件以「外」者,才是幫助犯。舉販賣行為為例,凡是 洽談買賣條件、運送貨品、收取價金,依社會通念,乃 構成賣方整體販賣行為一部分,故只要有一於此,就已 該當。因此,替賣方接聽電話、約定交易量價、地點、 跑腿送貨、收款轉交,既然認知內容、用意,而參與交 易之客觀作為,則無論有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當然 仍應成立賣方之共同正犯,不容以僅為居間促成買賣, 屬於幫助買方購物之角色而混淆飾卸(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參照)。
   ⑵丁○○、乙○○、丙○○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犯行,分別就各自所涉部分與甲○○間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⑶至於丁○○、乙○○、丙○○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因犯罪組 織係一抽象結合,其於組成時本不可能有何行為或動作 ,犯罪宗旨之實施或從事犯罪活動皆係由於成員之參與 。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 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 罪即屬成立(司法院釋字第556號解釋暨理由書參照) ,故參與犯罪組織之「參與」行為,於加入犯罪組織時 ,犯罪即屬成立;而與其加入犯罪組織後之犯罪活動, 係屬不同之行為。故丁○○、乙○○、丙○○係基於個人參與 犯罪組織之意加入本案販毒集團,就「參與」販毒組織 部分,與其他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非屬共同 正犯,併此敘明。    
  ⒊想像競合關係: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 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 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 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 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 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 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



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 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行為人於參與販毒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 為販賣毒品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 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 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 販賣毒品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 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 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販賣毒品 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 而其他販賣毒品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 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準此,甲○○所為發起犯罪組織後繼續參與之犯行,以及丁○○、乙○○、丙○○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並應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甲○○、丁○○部分均為附表一編號1,乙○○、丙○○分別為附表一編號2、6),論以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15)、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6)。  ⒋數罪併罰:
   甲○○16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丁○○9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乙○○6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丙○○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皆屬犯意各別,時間有所間隔,行為均明顯可分,各應予分論併罰。 ⒌無接續犯之適用:
⑴接續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且行為 在客觀上須係由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 因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 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 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 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 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 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故重覆進行之數個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 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 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接續犯。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重在處罰促使毒品散布 ,足致毒品氾濫之賣出牟利行為,是行為人販入毒品後 ,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 毒品行為,所造成不同之毒品散布效果,依社會通念, 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 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8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⑵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所 示分別販賣毒品咖啡包、愷他命之行為,固分屬同一購 毒者,且分係同一日或時隔數十小時所為,惟各次販毒 交付毒品、收取毒品對價之人士不同、販毒地點有異,



顯已造成毒品散布之效果,依社會通念,尚難認此數次 之販毒行為,在客觀上與一個反覆、延續性之接續犯要 件相符,是甲○○之辯護人辯稱此部分應有接續犯之適用 等語,自難可採,併予敘明。
㈣公訴意旨就被告4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雖漏未論及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 既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 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所犯法條,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 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部分說明:
⒈甲○○不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甲○○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後於106 年6月27日緩刑宣告撤銷,於106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符合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惟審酌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犯 罪型態、罪名與本案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並非於一定期間 內重複為同一罪質之犯罪,又前案最後係經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與入監執行完整教化與矯正之情形有別,本案復非 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旋即再犯,難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明顯 薄弱之情形,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不加重其刑。
⒉被告4人均適用修正前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甲○○、丁○○、乙○○、丙○○,於本案查獲後,就其等分別所 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 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上述,是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行為,皆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就同表編號16所示行為,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
⒊被告4人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   ⑴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 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 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 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⑵依甲○○、丁○○、乙○○、丙○○於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 品數量、價格,難認屬大、中盤毒品供應者,惟甲○○以 簡訊將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訊息傳出,擴及任何可取 得此管道之不特定購毒者,再透過丁○○、乙○○、丙○○分 別擔任掌機或司機,販賣對象並非單一,且以組織型態 販賣牟利,擴大毒品散佈之效果,嚴重戕害國民身體健 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甲○○、 丁○○、乙○○、丙○○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經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無情輕法重 之憾,當無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其刑之餘地。   ⑶至各辯護人為甲○○、丁○○、乙○○、丙○○分別以各自之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案發後之工作情形、及加入本案販毒 集團之動機等情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惟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與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無涉 ,本院仍認無依該條規定對被告4人再予酌減其刑之餘 地,惟僅得於法定刑度內從輕量處刑罰。
 ㈥不宣告強制工作:
⒈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 段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其他犯罪,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其他犯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 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 工作。固認想像競合犯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 分等相關法律效果,均應一併適用。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 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而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和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段之罪及其他犯罪,於從一重 之其他犯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之刑罰以外之法 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 ,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然亦應視被告行為 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 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 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 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賦與法院就是否宣 告強制工作一定之裁量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關於強制工作之立法理由略以:參加犯罪組織者, 除判刑外,同時並應宣告保安處分,以收刑事懲處及保安 教化、授習技藝之雙重效果,以有效遏阻組織犯罪。有關 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主 要係針對參與犯罪組織者而為,並不及於發起、主持犯罪 組織者,惟於決定是否為強制工作之宣告時,亦非不可參 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 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惟所肩負之任務各有千秋。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 以回應人類理性當然之要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 故量刑係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 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 再社會化,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 性,具補充刑罰之性質。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尤針對 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 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 ,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故對參與犯罪組 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 必要,應審酌其本案犯行是否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 的,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 ,而具有行為嚴重性;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且其 發生之次數、密度等,已足表現其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 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 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 有期待可能性等各節,予以綜合判斷。故援引本院上開見 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對其諭知強 制工作時,宜審慎為之,並充分說明理由,免招訾議(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基此,審酌甲○○、丁○○、乙○○、丙○○如事實欄所示發起或 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依本案販毒集團之規模,經查獲之犯 罪期間有2個月,是否屬於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 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及 查獲販毒之次數,而可認無論係發起本案販毒組織之甲○○ ,亦或其餘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丁○○、乙○○、丙○○是否已 表現出對社會嚴重之危險性,而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 之必要,均有商榷餘地。復酌以其等尚屬年輕,且本院就



各自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量處之刑均非輕,應可使其等記 取教訓,並達懲罰、矯治之目的及預防其等再度危害社會 ,而無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 必要,爰裁量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叁、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 、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甲○○明知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竟籌組犯罪 組織而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而助長毒品之流通, 而丁○○、乙○○、丙○○,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渠等均不 思此為,竟加入同案甲○○所組織之本案販毒集團,販賣毒品 圖利,均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具一定程度, 暨其等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各次 販賣上開毒品之數量、價格、所得之不法利益,參酌其等犯 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各次販賣所得之報酬,兼衡甲 ○○、丁○○、乙○○、丙○○分別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各編號「原審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 復說明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理由,以及就沒收部分說明:㈠ 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取得之 價金,均屬犯罪所得,應按照各人實際分配取得之報酬金額 (各被告之總報酬及其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至4「總 所得」欄所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分別於原審判決各被告主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附表四所示之 扣案物品部分:編號1、2所示之毒品暨包裝該等毒品而無法 析離之包裝袋,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另扣案及未扣案如編號3、5至8所示之物,為甲○○提供 用予本案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不問屬於被告4人與否,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而扣案 如編號4所示之現金9,100元,雖非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各 次販賣本案第三級毒品之價金,然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 稱係其他販毒所得之價金,自屬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 理來源之財產,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 定予以沒收。㈢至於附表五所示之物,依卷存資料並無積極 證據可供證明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 或已交付購毒者,均不予宣告沒收。是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



無違誤,量刑、沒收及不予強制工作之宣告亦認妥適。二、被告4人上訴理由分別略以:㈠甲○○認為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之販毒對象同一,犯罪時間相差不到1日,應各屬接續行為,均以一罪論,且認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㈡丁○○、乙○○、丙○○均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查:㈠接續犯須於客觀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以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倘行為人販入毒品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分次計算以牟利,縱係賣給同一人,亦難其獨立性薄弱而為接續犯之屬。是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所示販賣毒品之行為,固各屬同一購毒者,然均係不同時間、地點、由不同司機交付而收取價金,在客觀上顯可區分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依社會通念,尚難認此數次之販毒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接續犯要件。㈡依被告4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價格,難認屬大、中盤毒品供應者,惟以彼組織型態販賣牟利,擴大毒品散佈之效果,嚴重戕害國民身體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犯罪所生危害甚鉅,縱適用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其刑之餘地。㈢原審判決已詳細審酌量刑之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並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並說明論罪科刑之各項法律依據,難認有何不當之處。㈣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上訴據以指摘原審判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肆、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 述,逕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原審宣告刑 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 弄口附近,販賣1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169至192頁、109偵22040卷一第329至335頁、109 偵22040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109原訴102卷一第216至217、309至312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20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 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2(109原訴102卷一第217至218 、309至312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6日下午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太平洋房屋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26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169至192頁、109 偵22040卷二第109 至114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 、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3(109原訴102卷一第224至225 、309至312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葉國湘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2時31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一街某洗衣工廠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葉國湘葉國湘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 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4(109原訴102卷一第230、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峇厘島汽車旅館前,販賣1.1 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5(109原訴102卷一第234、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丙○○甲○○ 甲○○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再由丙○○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11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臻愛汽車旅館旁,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 卷第63至72、241 至244頁、109偵22040卷二第43至47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325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6(109原訴102卷一第225、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4,8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麥當勞慈湖店旁邊巷子,販賣10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4,8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1,6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第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7(109原訴102卷一第208至209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1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池上便當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 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8(109原訴102卷一第226至227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9(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6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6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偵訊、109年8 月20日警詢、109 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 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號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9(109原訴102卷一第218至219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4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麥當勞慈湖店對面馬路邊,販賣5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4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8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第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0(109原訴102卷一第210至213、325至328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池上便當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1(109原訴102卷一第227、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4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下午11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麥當勞大溪員林店後面巷子內,販賣5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4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8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2(109原訴102卷一第213至214、325至328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3,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9日上午11時58分後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村0 號之OK便利商店前,販賣1.7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3,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3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 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3(109原訴102卷一第235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新臺幣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30日上午7時7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 巷附近,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4(109原訴102卷一第235至236、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600元對價,於109年7月2 日上午12時11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偵訊、109年8 月20日警詢、109 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 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 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5(109原訴102卷一第220、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7月15日下午12時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 至276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附表二
與附表一部分事實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卷內譯文原文引用) 編號 日期 時間 發話方 受話方 譯文編號 譯文內容 1 109年5月25日 下午3時55分許 彭柏原 丁○○ 代號B事證一 陳:喂。 彭:喂,怎樣。 陳:你不是有打過來嗎,沒有嗎 彭:今天嗎。 陳:對啊。 彭:沒有耶。 陳:阿你有要嗎? 剛好在附近。 彭:喔,好啊。 陳:要嗎。 彭:好啊。 陳:那你可以出來我在旁邊。 彭:你在旁邊喔。 陳:對啊。 彭:好,掰掰。 下午3時57分許 丁○○ 彭柏原 陳:我開本來三菱那台哦。 彭:好掰掰 下午4時18分許 彭柏原 丁○○ 陳:喂。 彭:你幫我看一下後座,我有沒 有掉錢在你後座上面。 陳:你掉多少錢。 彭:2000塊。 陳:你有2000塊嗎。 彭:有嗎。 陳:沒有啊,後面沒有錢。 彭:那應該掉在便利商店了。 陳:你去找一下吧。 彭:好,掰掰。 2 109年5月26日 下午12時23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二 彭:喂。 巫:喂,兄弟。 彭:你來的時候順便幫我去便利 商店買一瓶奧利多水好不好 巫:奧利多水是嗎,好。欸兄弟 你要酒對不對。 彭:欸, 對阿。 巫:欸,靠北,我這邊剛好,好 ,我等一下回去弄完之後跟你說,對,我去補完之後給你。 彭:喔,好。 巫:好,掰掰。 下午1時33分許 彭柏原 乙○○ 巫:喂,兄弟。 彭:你要到了嗎。 巫:還沒,還沒,你等我一下, 這邊雨有點大 彭:哦,是喔,好~~~~。 巫:對,前面有貨車,雨很大開 不快。 彭:好,掰掰。 巫:好,掰掰。 下午1時58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兄弟。 彭:嘿。 巫:抱歉給你等那麼久,因為剛 剛下大雨,前面高速公路又塞車,我剛補好了,過去你那邊差不多十分鐘左右。 彭:好,順便幫我買奧利多水。 巫:奧利多水,那個便利商店還 是哪裡可以買。 彭:便利商店。 巫:便利商店,好。 彭:好,謝啦,掰掰。 巫:好,掰掰。 下午2時9 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兄弟,你家還是全家。 彭:你要來我家接我,然後帶我 過去嗎。 巫:好啊,我在外面等。 彭:好。 巫:ok,好,掰掰。 彭:嗯,掰。 下午2時15分許 乙○○ 彭柏原 巫:喂,我到了。 彭:嗯,好,掰掰。 3 109年5月26日 下午5時33分許 丁○○ 鄭智豪 代號C事證一 陳:你那邊是義勇街哪裡啊。鄭:蛤。 陳:義勇街哪裡。 鄭:那個140號,池上便當。 陳:池上便當那裡喔。 鄭:嘿。 陳:好,平鎮這邊結束過去。鄭:好,ok。 陳:掰掰。 下午6時52分許 鄭智豪 丁○○ 陳:現在過去喔。 鄭:你要多久。 陳:我現在在僑愛國小這邊。鄭:好,OK。 陳:OK,掰掰。 下午7時5 分許 丁○○ 鄭智豪 陳:你可以下來池上便當嚕 鄭:蛤。 陳:不是約池上嗎。 鄭:嘿啊,你到了唷。 陳:嘿,你可以下來了。 鄭:好,你開什麼車。 陳:三菱啦。 鄭:好 。 陳:掰掰。 下午7時13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 鄭:你到了沒啊。 陳:你在哪裡啊。 鄭:池上便當阿。 陳:那邊不好停車啦,我剛剛被 人家按喇叭,我繞過來巷子   ,你要走到對面來啦。 鄭:什麼巷子。 陳:他對面有巷子阿,我現在轉 出來了,你應該會看到我,三菱的。 鄭:你開什麼顏色。 陳:我現在在太平洋房屋這裡, 有看到嗎。 鄭:好。 4 109年6月22日 下午2時31分許 葉國湘 丁○○ 代號D事證二 葉:你那邊大概多久 陳:現在去大溪路上大概40分鐘 左右 葉:是喔那有二的嗎 陳:有有有 葉:有喔我那個晚上再給你好不 好 陳:OK 5 109年6月22日 下午5時12分許 彭建榮 丁○○ 代號E事證一 陳:喂 彭:喂 陳:哈囉 彭:峇里島找我 陳:峇里島那是在哪裡 彭:峇里島你不知道 陳:老人家那是靠近哪裡哪一區 阿 彭:中北路阿 陳:中壢嗎 彭:對 陳:中壢 好啊 彭:中壢峇里島沒跑過喔 陳:有ㄚ有阿我記性不是很好 彭:喔好好那中北路那邊有個中 國信託知不知道就是大潤發那邊 陳:我看一下好OK我等下忙完 過去我知道 彭:會很久嗎 陳:不會不會 差不多10分鐘 彭:好 好 到了打給我 彭:好 掰掰 陳:OK 掰掰 下午5時20分許 丁○○ 彭建榮 彭:喂 陳:我快到了喔 你在幾包 彭:快到了喔 陳:你在幾包 彭:蛤 陳:2分鐘 彭:2分鐘好 陳:你在幾號 彭:這裡是靠北我看一下房卡112 陳:112後 彭:嘿對 掰掰 陳:掰掰 彭:不要不要你在外面等我好了 陳:外面哪裡啊 彭:對你在外面等我 我走出去 掰掰 陳:嗯 掰掰 6 109年6月22日 下午10時54分許 甲○○ 鄭智豪 代號C事證二 田:大概要半小時喔兄弟 鄭:那你到臻愛旁邊的萊爾富好 不好 田:臻愛旁邊?你說你家樓下那 個萊爾富嗎 鄭:不是,我旁邊有一間汽車旅 館叫臻愛 田:好 下午11時29分許 鄭智豪 甲○○ 鄭:你到哪了 田:他桃園剛到 鄭:蛤 田:我說他桃園剛到結束後會去 找你 應該在15分鐘 鄭:好 下午11時30分許 甲○○ 鄭智豪 田:兄弟你說去哪裡找你臻愛 是不是? 鄭:對臻愛旁邊的萊爾富 田:那邊算八德區吧 鄭:對 下午11時49分許 甲○○ 鄭智豪 田:兄弟到囉萊爾富對面 鄭:嗯 田:黑色三菱 鄭:蛤 田:萊爾富對面 鄭:好 我繞過去 下午11時54分許 鄭智豪 甲○○ 鄭:我到了 我在你旁邊 田:想說你還沒到就去繞了 鄭:我在他後面叫他不要動 田:好 鄭:黑色馬三 田:(對司機說)ㄟ他到了你不 用動他在你後面 鄭:他開到巷子裡 田:對 黑色三菱有尾翼 7 109年6月24日 下午9時29分許 簡志豪 丁○○ 代號A事證一 陳:喂。 簡:在哪裡。 陳:在中壢。 簡:在中壢,那你現在來大溪麥 當勞要多久。 陳:我看一下導航在跟你抓一下 時間,你等一下喔。 簡:好,你先看一下沒關係。 陳:你不要掛喔,我現在直接查 就好了。 簡:好,沒關係,我不會掛。 陳:麥當勞慈湖店。 簡:幾點。 陳:半小時。 簡:半小時喔。 陳:嗯。 簡:那現在幾點。 陳:九點半。 簡:那差不多十點出頭會不會到 陳:差不多啦,十點出頭。 簡:好,那大溪麥當勞,到了打 給我。 陳:ㄟ,兄弟,你要一組對不對 簡:兩組,兩瓶而已。 陳:蛤,兩瓶而已喔,好,OKOK 簡:對,你差不多十點出頭打電 話給我。 陳:好,OK。 簡:好,掰掰。 下午10時12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喂。 簡:ㄟ兄弟,你可以到上次的加 油站那裏嗎。 陳:你說麥當勞旁邊那個加油站 嗎。 簡:不是,就是我們上次也是晚 上在娃娃機下去那個加油站那邊。 陳:哦,你說員樹林那個加油站 跟麥當勞那個巷子那邊嘛。 簡:要不然就到麥當勞後面那個 巷子那邊啦。 陳:你說哪一個啊。 簡:喂。 陳:你是說那裡的麥當勞啊。 簡:員樹林那個麥當勞巷子後面 陳:員樹林的嗎。 簡:對對對。 陳:好,OK。 簡:好,那你現在過去,掰掰。 陳:掰掰。 下午10時15分許 丁○○ 簡志豪 簡:喂。 陳:喂,你大概多久到。 簡:我現在先拿錢一下,我馬上 10分鐘就到。 陳:10分鐘。 簡:嘿。 陳:好,OK,掰掰。 簡:掰掰。 8 109年6月24日 下午10時許 鄭智豪 丁○○ 代號C事證三 陳:喂。 鄭:喂,義勇街。 陳:哥,你要30歲還是20歲啊 鄭:20啦,20歲。 陳:蛤。 鄭:20。 陳:好,OKOK,那夠,因為30沒 了,我等一下兩個忙完過去你那邊。 鄭:還要很久啊。 陳:因為我等一下先去大溪、 平鎮,在過去你那邊。 鄭:會很久嗎。 陳:會很久嗎,我到大溪現在有 點塞啦,還在交流道這邊。 鄭:一個小時會到嗎。 陳:剛導航好像30分鐘,一個小 時左右啦。 鄭:哦,好好,OK。 陳:掰掰。 下午11時18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哥。 鄭:喂。 陳:你要20歲的還是30歲的啊。 鄭:20啊。 陳:20,哦對,20,好,我現在 過去哦,從龍岡而已。 鄭:好。 陳:掰掰。 下午11時36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 鄭:喂。 陳:耶哥可以下來嚕。 鄭:到哪裡。 陳:我1分鐘到。 鄭:你到哪裡啊,你到那個池上 便當好不好。 陳:好啊。 鄭:好。 陳:掰掰。 下午11時42分許 丁○○ 鄭智豪 鄭:喂。 陳:喂,你下來了嗎。 鄭:好,等我一下厚。 陳:這邊不方便啦。 9 109年6月26日 上午10時36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三 巫:喂 彭:我家 巫:兄弟要等我一下哦 彭:好掰掰 上午10時53分許 乙○○ 彭柏原 巫:喂兄弟你會拿超過1個酒嗎? 彭:不會啊 巫:好因為我剛好剩1、2個而已 彭:嗯 巫:好掰掰 上午11時25分許 乙○○ 彭柏原 (很多台嗎?都他的喔?娃娃機會賺錢啊,我以前也做娃娃機的) 巫:喂,到囉 彭:嗯好掰掰  109年6月26 日 下午10時24分許 簡志豪 丁○○ 代號A事證二 陳:喂你哪裡? 簡:你大概要多久? 陳:要去哪裡找你? 簡:大溪啊 陳:好啊我這邊忙完過去大概30 分鐘以內 簡:等一下喔,我手機差不多快壞掉了,你在講一次? 陳:我說大概20分鐘到30分鐘 簡:差不多叫15個小姐要多久? 陳:蛤? 簡:我說跟你A16個小姐要多久? 陳:聽不太懂? 簡:那你下來要多久? 陳:差不多20分鐘到30分鐘 簡:那至少車上要載30個小姐哦 陳:30個? 簡:不要啦15個好了 陳:你說的小姐是什麼啊? 簡:我的酒 陳:喔你的酒喔 簡:對 陳:夠啊 簡:夠吼,你到大溪麥當勞打給 我 陳:好掰掰 簡:掰掰 下午11時3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兄弟 簡:你在哪? 陳:大哥你沒接我就跑去別的地 方忙了 簡:你又跑上去囉? 陳:對啊 簡:那還要多久下來?(ㄟ你幫 我導航一下大溪麥當勞要多久) 陳:我現在在泰山哦 簡:你在泰山? 陳:我剛剛打給你你又不接電話 ,白目喔 簡:你也知道iphone放下去就沒 聲音 陳:你也是大咖的嘛,因為這個 也是大咖,我這邊上來也是賺蠻多錢的,我剛剛本來是要先去你那邊,你沒接電話   ,所以我就先上來 簡:你大概還要多久? 陳:我看一下導航,因為我手機 被停用了 簡:喔 陳:我剛剛密碼一直打錯,我叫 我朋友導航,應該30分鐘到40分鐘,很快 簡:你現在那邊已經跑完了嘛? 陳:對啊 簡:那你一樣到大溪麥當勞打給 我 陳:好,等一下我這邊剩翅膀哦 簡:沒關係 陳:你要15個嗎? 簡:大概幾分鐘? 陳:30分鐘 簡:好那我可以等,我跟我朋友 講一下 陳:好ok 簡:你過來我A一個翅膀補你 300塊哦,因為我是大咖的嘛 陳:什麼東西啊 簡:我到時候再補你嘛,先讓我 比較好處理,因為東西都不是我的啊 陳:我聽不太懂,什麼意思? 簡:那我們見面再講 陳:好掰掰 簡:掰掰 下午11時41分許 簡志豪 丁○○ 陳:兄弟 簡:你在哪裡? 陳:我先去補一下裝備 簡:那12點以前會不會到? 陳:差不多 簡:那速速哦,我快被兩個欺負 死了 陳:好我趕一下,掰掰 下午11時52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帥哥,我剛剛聽不懂你在講 什麼,我先跟你確認一下,酒是要15瓶嗎? 簡:你酒差不多帶15瓶下來 陳:好,他還要小姐就對了? 簡:小姐就是15個,沒有啦你就 是帶15瓶下來 陳:小姐有要嗎? 簡:我就是要喝酒而已啊 陳:好ok過去了掰掰 簡:掰掰 109年6月27日 上午0時1 分許 簡志豪 丁○○ 陳:兄弟 簡:帥哥你在哪了? 陳:在66了 簡:快一點,我的屁股開花了 陳:好掰掰 上午0時23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喂 簡:你說 陳:我真的快到囉,你在哪裡? 簡:我在麥當勞的正門口等你 陳:正門口這麼刺激喔 簡:對啊等等要叫人載我繞一圈 陳:喔好啦,那你到了嗎?在門 口了嗎? 簡:你開到麥當勞這邊,我坐在 斜對面遠傳這邊摩托車上面講電話 陳:你說斜對面有什麼? 簡:遠傳 陳:好,我準備下坡了 簡:你準備下坡了? 陳:還那麼久 簡:很快啦 陳:我油門踩下去三分鐘的事情 簡:沒有三分鐘打三下屁股 陳:哈哈哈 簡:你下來的時候看到永慶房屋 之後我坐在路邊摩托車上面講電話 陳:是在麥當勞斜對面嗎? 簡:對 陳:好OK掰掰 簡:掰掰  109年6月27日 下午8時8 分許 鄭智豪 乙○○ 代號C事證四 巫:喂 鄭:有空嘛? 巫:哪裡? 鄭:義勇街140號池上便當 巫:好 鄭:你大概多久到? 巫:20分鐘 鄭:好ok掰掰 下午8時30分許 乙○○ 鄭智豪 巫:喂 鄭:嗯 巫:你說你在義勇街140號? 鄭:池上便當這邊 巫:我再5分鐘到 鄭:好掰掰 下午8時37分許 乙○○ 鄭智豪 巫:喂你到了嘛?你下來了嗎? 鄭:還沒 巫:你還沒下來喔? 鄭:我在顧小孩啊,你到了嗎? 巫:我到啦 鄭:好ok,你在哪裡? 巫:池上便當這邊 鄭:好掰掰 下午8時43許 鄭智豪 乙○○ 巫:喂大哥我在登瑞體育用品社 這邊 鄭:喔好 巫:你還沒下來嗎?  109年6月27日 下午11時3分許 簡志豪 乙○○ 代號A事證三 巫:喂 簡:2個 巫:哪裡? 簡:大溪老街 巫:大哥我剛上66而已耶 簡:那還要多久 巫:我現在要先去平鎮 簡:好 巫:等我一下 簡:嗯 下午11時31分許 簡志豪 乙○○ 巫:喂大哥 簡:你在哪裡? 巫:我在楊梅這邊,我等一下打 給你 簡:好 下午11時34分許 乙○○ 簡志豪 巫:我跟你約麥當勞好不好? 簡:幾點會到?沒關係我們已經 過來啦,你要從哪裡過來? 巫:楊梅 簡:那我們約在中豐路下面好了 巫:中豐路喔? 簡:太遠了我們還是約麥當勞好 了 巫:ok好掰掰 下午11時45分許 乙○○ 簡志豪 巫:喂大哥差不多5分鐘到 簡:5分鐘喔?一樣麥當勞這邊, 你開什麼車? 巫:fit 簡:好掰掰 下午11時52分許 乙○○ 簡志豪 巫:喂大哥你是要兩個翅膀而已? 簡:我要一組耶 巫:你要1組? 簡:有一組的翅膀嗎? 巫:翅膀沒有這麼多耶 簡:那你還有什麼? 巫:就黑色的那個啊 簡:那有一組翅膀嗎?還是我跟 你回去拿? 巫:3個翅膀2個黑的可以嗎? 簡:好 巫:好掰掰  109年6月29日 上午11時58分許 彭建榮 丁○○ 代號E事證二 彭:喂哈囉你到南亞找我多久 陳:南亞我現在在往楊梅結束過 去 彭:蛤是喔 陳:你在南亞那個 彭:南亞技術學院阿 陳:好喔,應該不會很久,不會 很久,不會很久,你是那個麻703巷的弟弟嗎 彭:對對對 陳:好你等我一下我趕一下好不 好 彭:好那你知道南亞大門有一個 OK 陳:大門 彭:BOSS撞球館你知不知道嗎 陳:哪裡 彭:南亞有一個BOSS撞球館你知 不知道 陳:它大門旁邊有一個萊爾富 彭:OK它大門旁邊是OK 陳:喔我知道在哪裡了 彭:你知道吼 陳:OK我知道 彭:好到了打給我掰掰 陳:掰掰  109年6月30日 上午6時59分許 彭建榮 乙○○ 代號E事證三 彭:喂 巫:嘿 彭:嘿 那個那個 我家 巫:欸 哪邊 彭:那個703巷 巫:蛤 彭:703巷 巫:703 彭:嘿 巫:介壽路 彭:嘿 巫:欸 剛不是打過嗎 彭:欸 剛是我哥打阿你們是來 了 還是還沒到 巫:我已經去過啦 等我一下 彭:剛離開嗎 還是 巫:對阿 我在旁邊而已 彭:哦 那司機可以回頭嗎 巫:可以可以 彭:好好好 掰掰 巫:好 掰掰 上午7時7 分許 乙○○ 彭建榮 彭:喂 陳:到囉 彭:好 掰掰 陳:掰  109年7月1 日 下午11時53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四 巫:喂 彭:你要到了嗎 巫:欸兄弟我在路上了前面那 個一直在拖 彭:早講嗎 巫:前面那個再拖 彭:(聽不清楚) 巫:10分鐘左右 彭:好好掰掰 巫:掰 109年7月2 日 上午0時8 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 兄弟3 分鐘 彭:恩 好 掰掰 巫:好 掰掰 上午0時11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 到啦 彭:我下來我下來 巫:好 掰掰 彭:恩 掰
附表三:應沒收之附表一各次販毒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附表一之編號 總所得 備註 1 甲○○ ①至⑯ 00000-0000-0000-000=29100元 計算式:總販毒價金(附表一編號1-16共計35600元)減去各車手獲取報酬(附表三編號2 至4共計6500元) 2 丁○○ ①、③至⑤、 ⑦至⑧、⑩、 ⑬、⑯ 4300元 出處:丁○○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6頁) 3 乙○○ ②、⑨、⑪至 ⑫、⑭至⑮ 2000元 出處:乙○○109 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36頁) 4 丙○○ ⑥ 200元 出處:丙○○109 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44頁)
附表四:本案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愷他命 70包 ⒈本案販賣後剩餘之毒品。(甲○○109年7月17偵訊之自白,109偵22195卷第82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為白色結晶,其中45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77.5360公克,驗前淨重57.151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57.1505公克;另25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27.1540公克,驗前淨重17.604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17.6035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6至157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相似,其中45袋經鑑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總毛重77.4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34公克,鑑驗取用0.11公克,驗餘總淨重56.23公克,測得純度約96%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08 公克;另25袋經鑑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總毛重27.0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84公克,鑑驗取用0.09公克,驗餘總淨重17.75公克,測得純度約97%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30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3至155頁) 2 本案毒品咖啡包、毒品果汁包 215包 ⒈本案販賣後剩餘之毒品。(甲○○109年7月17偵訊之自白,109偵22195卷第82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紫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666.0280公克,驗前淨重1404.9350公克,鑑驗取用0.0601公克,驗餘淨重1404.8749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60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均為粉紅色包裝,外觀型態相似,內含粉紅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1630.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41.76公克,鑑驗取用1.83公克,驗餘總淨重1439.93 公克,測得純度約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約43.25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3至155 頁) 3 IPhone手機 1支 販毒公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丁○○用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聯絡之用。(丁○○於原審109 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原訴102卷第180頁) 4 新臺幣 91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所得。(丁○○109年10月26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10頁) 5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6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7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4至10、12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8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11、13至16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備註: ①編號1、2見109偵22195卷第4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②編號3、4見109偵26991卷第14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表五:本案不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點鈔機 1台 甲○○所有,非用以收取司機販毒所得時計算用。(甲○○於109年10月27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599頁) 2 平板電腦 1台 甲○○私人所用,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3 IPhone手機 1支 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頁、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4 IPhone手機 1支 玫瑰金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頁、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5 IPhone手機 1支 金黃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被告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至21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0至181頁) 6 分裝袋 2袋 甲○○先前所購買,沒有用途,非用以包裝本案所販賣之毒品。(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字26991卷第20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81頁) 7 帳冊 1本 徐詠翔所有,與本案無關。(徐詠翔109年7月17日警詢之陳述,109偵字26991卷第360至361頁) 8 IPhone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徐詠翔所有,與本案無關。(徐詠翔109年7月17日警詢之陳述,109偵26991卷第360至361頁) 9 新臺幣 82500元 甲○○友人清償之欠款,非販毒所得。(甲○○109年7 月17日偵訊、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 偵22195卷第8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1頁)  新臺幣 2000元 丁○○所有,非販毒所得。(丁○○於109年10月26日偵訊、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10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1頁)  愷他命 1包 ⒈證人彭柏原購得之毒品。(證人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之證述,109偵22040卷第78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淡黃色透明結晶1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0550公克,驗前淨重0.762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0.7615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字22195卷第159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白色晶體,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05公克,驗前淨重0.72公克,鑑驗取用0.14公克,驗餘淨重0.58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 卷第154頁)  毒品咖啡包 1包 ⒈證人彭柏原購得之毒品。(證人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78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紫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5.8720公克,驗前淨重4.7040公克,鑑驗取用0.0389公克,驗餘淨重4.6651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8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為粉紅色包裝,內含粉紅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5.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61公克,鑑驗取用1.59公克,驗餘總淨重3.02公克,測得純度約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約0.13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字22195卷克第154頁) 備註: ①編號1-9見109偵22195卷第41至43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②編號10見109偵26991卷第14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編號11、12見109偵22040卷一第89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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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