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46號
TNDM,110,訴,346,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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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暉斌




選任辯護人 王明一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黎氏秋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961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秋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
  被告林暉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黎氏秋海於民國109年10月1 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因而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本院109年 度聲羈字第271號裁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 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本 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 本院囑託員警拘提,惟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另本院依 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被告 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 書在卷為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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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