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丞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祿
訴訟代理人 江致毅 主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陳建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12月15日 100,0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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