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駿承
盧雪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應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駿承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雪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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