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54號
TPDV,109,重訴,454,2021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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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被 上訴人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 上訴人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君
被 上訴人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
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萬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
萬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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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