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06號
TPDV,109,訴,5906,202112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酒股分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109年度訴字第5906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 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 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 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 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 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 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65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8萬4,8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1/1頁


參考資料
新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