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90號
TCDV,110,補,2190,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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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甲○○
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完整起訴狀(並應按人數檢附繕本),並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雖記載被告為丙○○、乙○○、丁○○、己
○○及戊○○,惟在訴之聲明中另提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網寬頻
股份有限公司」,且原告2人向上開8人請求連帶賠償,則
原告2人所欲請求對象是否包括「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網寬頻股
份有限公司」,即是否列「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
公司」為被告。若「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
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為被告,應查報並提出前開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居所,併提出前開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原告2人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2人提出訴狀聲
明記載,係請求被告8人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
)1,965,000元、連帶給付原告庚○○3,160,010元等情。是
原告2人之起訴利益既屬可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別
計算,方為適法。從而,原告甲○○、庚○○等2人之訴訟標
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1,965,000元、3,160,01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20,503元、32,383元(以
上請分2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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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