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77號
TCDV,110,補,2177,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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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1,822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7萬2,37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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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