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56號
TCDV,110,補,2156,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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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尚進教育訓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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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進教育訓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