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161號
TCDV,110,司促,39161,2021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佳峻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及民國110年6月23日
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2筆,合計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期限定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27日及23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
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
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
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
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
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
行負擔全部利息。
㈡詎債務人蔡佳峻序號1借款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自民國110年5月
27日起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序號2借款經本行轉列催收本
日(110年11月23日)起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行
負擔全部利息,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6,721元,及如
上開請求之標的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㈢依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
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中華郵
政儲金利率表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91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721元 蔡佳峻 自民國110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100000元 蔡佳峻 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21元 蔡佳峻 自民國110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00000元 蔡佳峻 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