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340號
TCDV,110,司促,38340,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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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0號
債 權 人 大宏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振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葉振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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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宏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