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9年度,306號
TCDM,109,金重訴緝,306,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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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忠奇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90
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號),
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忠奇犯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驗資違反公司法等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壹、謝忠奇、李嘉玲(由本院通緝中)分別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翁煇傑、 李易翰分別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2人均為紅景天 公司之負責人,李易翰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另成立歡喜 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 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登記負責人 為黃奎鈞,實際負責人為蔡逸嫻);黃奎鈞係紅景天公司之 董事及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陳功俊係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彩虹公司)之負責人;葉吟惠係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及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之負責人;楊子文係大紅花精緻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紅花公司)及冠賀企業社之負責人; 徐宇辰係貴婦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為 黃經理)之負責人;李芬芳係翁煇傑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 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之負責人;王明 智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富邑公司) 之負責人,李易翰亦擔任碧富邑公司、彩虹公司董事,亦為 該公司負責人;張健儀係紅順天有限公司(下稱紅順天公司 ,後改名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范霈云係勝華國



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胡忠 )之登記負責人;吳政宗係美麗魔法有限公司(下稱美麗魔 法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易翰)之登記負責人,並提供銀行 帳戶供李易翰使用。
貳、緣翁煇傑前經李嘉玲介紹認識謝忠奇,擔任謝忠奇之司機, 其等於民國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後,由翁煇傑擔任 該公司董事長,李易翰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 任該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 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 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之業務人員,以 「入股合營」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 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之相關產業及購買 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順利 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國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 許逢晉、黃富嵩)、冠軍(負責人蔡逸嫻)、龍品(負責人 曾琦紜)、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人楊子文) 、鼎豐(傅浩平)、泳冠(負責人廖譽軒)、思筠(負責人 陳鈴茹)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 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及其他若干 間公司、行號等業務單位,各該系統之公司、行號分別雇用 多位業務人員,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 營」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 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 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 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 ,分店投資金額每股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 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 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 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 公司所轄下各分部之金融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 作為各該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約定由 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 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之租金、水電費用、工作人員 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 店面。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之股東 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 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㈡分店開幕後,紅 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



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之股數,以紅景天公 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 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2至3年合約期滿後, 再依合約書約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 不含加盟金)。
參、詎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 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 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紅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 之假象,乃以陳功俊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 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陳功俊、李易翰擔任負責人 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明智、李易翰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 之裝潢業務;向徐宇辰、黃經理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 西點麵包業務;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 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透過陳朋志以林家銘名義 所虛設之喜洋洋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洋洋公司) 及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之幼教 事業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 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 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 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並 稱已入主「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 短期內將循連鎖咖啡店「85度C」之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 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該公司股票將會 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分店 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股東、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 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謝忠奇與翁煇傑更分 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 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茲分述如下:
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 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 股票,分別與王明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宗、 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共同基於犯 意聯絡,由王明智、李易翰、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 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成立 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以使不特定之社會 大眾誤以為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群。各該公司 犯案共犯分述如下:




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王明智、李易翰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明智為公司董事長,李易翰 為公司董事),王明智、翁煇傑、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並 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王明智即共同基於犯 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使用黃文忠申 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 (該分行已遷移合併至其他分行,以下均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99年11月23日轉帳499萬6000元至王明智設 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 將上述499萬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 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 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 資後,隨即於99年11月25日將上述499萬6000元,循原管道 轉回黃文忠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之不知情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 實之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 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 ,委請其依公司法之規定就碧富邑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 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申請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 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碧富邑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 一編號1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碧富 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經營目的所需 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要求張健儀於100年1 月間設立及經營紅順天公司(該公司嗣於101年12月間更名 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健儀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 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 玲、翁煇傑、李易翰、張健儀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 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 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 年1月3日匯入500萬元至紅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



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 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 驗資後,隨即於100年1月5日,自上述紅順天公司帳戶提領 該成立資本額500萬元,匯款至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 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 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 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 紅順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順天公司 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 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 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順天 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 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 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 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順天 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2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 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 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 紅順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 理之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要求黃胡忠、范霈云 (原名為范淑慧)等人成立公司,黃胡忠、范霈云即於100 年7月間,共同設立勝華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胡忠、 范霈云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 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黃胡 忠、范霈云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 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而於100年7月22日匯入100萬元至勝華 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 東股款,存入4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領走,並 匯款至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 證。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 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 法,致使勝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 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 司法規定就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



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 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勝華公司之設 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勝華公 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3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 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 事項表內,並核准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 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 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吳政宗擔任負責人 ,於101年2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政宗等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 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吳政宗即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由李易翰將投資民眾孫吳富美於101年1月11日匯入李易 翰設於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 以購買紅景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0萬元款項,於1 01年2月3日,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 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隨即 由吳政宗於101年2月9日自上述美麗魔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3 00萬元現金,並轉存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 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 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 明已收足美麗魔法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 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 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 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 定就美麗魔法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 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 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美麗魔法公司之 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美麗 魔法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4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 ,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陳功俊擔任負責 人設立華夏公司,在陳功俊、紅景天公司(以黃奎鈞為法人



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 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 陳功俊、黃奎鈞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翁煇傑出資50萬元 、李易翰出資100萬元,再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0年7月12 日分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萬元之方式,並以陳功俊、 黃奎鈞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 萬元),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 再指示紅景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惠鈴,於100年7月22日提 領現金150萬元、於7月26日匯款250萬元至不知情之郭昆山 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7 月29日提領現金150萬元及25萬元、於8月1日提領現金250萬 元、於8月2日提領現金125萬元、於8月10日提領現金45萬元 ,將上述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另指示不詳年籍 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 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 足華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華夏公司屬 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華夏公司之 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 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 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華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 一編號5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華夏 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 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李芬芳擔任負責人設立潘 朵拉公司,在李芬芳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 嘉玲、翁煇傑、李芬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 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8月29日 轉帳500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 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 年8月31日,將上述500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



匯款至劉劍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 實之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潘朵拉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 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 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申請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 審查後,誤認潘朵拉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6資本 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 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潘朵拉公司之設立 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陳功俊、李易翰 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以陳功俊為公司董事長,李易翰 為公司董事),在陳功俊、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 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即共同基於犯意 聯絡,向不知情之劉劍佑調借款項,並自劉劍佑設於台中商 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年4 月11日轉帳1500萬元至陳功俊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 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 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4月13日,將上 述1500萬元循原管道轉回劉劍佑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 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彩虹 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彩虹公司屬財務報 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開資 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申請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



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彩虹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 7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彩虹公司之 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 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⒏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 紅花公司,在楊子文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 嘉玲、翁煇傑、楊子文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 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7月2日轉帳2 000萬元至楊子文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再自楊子文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匯至 大紅花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7月4日, 將上述2000萬元自大紅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楊子文上述設於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忠 奇、李嘉玲、翁煇傑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 填具不實之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大紅花公司應收之 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 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紅花公司之前開資本額 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申請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 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大紅花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 8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大紅花公司 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大紅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 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9)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葉吟惠為負責人 設立及經營風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葉吟惠 及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 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 、翁煇傑、李易翰、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



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陽信商業 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7日提 領999萬6000元後,再分別以葉吟惠、吳宜蒨、紅景天公司 、碧富邑公司及黃榮標等人名義匯入299萬6000元、210萬元 、320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至風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 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 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完成驗資 後,隨即將上述成立資本額返還予林麗芬。復指示不詳年籍 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風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 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 收足風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風華天 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 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 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風華 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 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 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 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風華天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 一編號9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風華 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風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 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⒑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 (參見附表一編號10)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葉吟惠擔任負責人於99年 8月間,設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並於99年12月間,將該 公司更名為碧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葉吟惠等負責 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 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葉吟惠即共同 基於犯意聯絡,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使用黃文忠申設之 帳戶)調借款項,自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8月24日分別提領100萬元、99 萬5000元,再轉帳199萬5000元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設於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 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 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8月26日,自上述紅景天管 理顧問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199萬5000元,並回存至 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 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 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 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 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 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景天管理顧問公 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0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 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 事項表內,並核准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 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⒒貴婦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1)  謝忠奇、李嘉玲為虛增紅景天公司事業版圖,吸引民眾投資 紅景天公司,於101年3月間,向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經理 (檢察官另命警調查)商議購買該公司股權,李嘉玲要求黃 經理需先虛增貴婦公司資本額500萬元,將該公司資本額增 至600萬元才願意交易,謝忠奇、李嘉玲、黃經理、徐宇辰 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在貴婦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未完全實際 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 ,由黃經理不知情之配偶賴怡妏,於101年6月12日將170萬 元現金交付徐宇辰,由徐宇辰將上述款項存入其設於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以轉帳 方式轉入貴婦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股東股款,存入7天完成驗資後,隨即由貴婦公司不知 情之財務吳維欣,於101年6月19日將上述170萬元轉帳至徐 宇辰前述帳戶內,再由徐宇辰提領現金後歸還予黃經理之配 偶賴怡妏。徐宇辰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 具不實之貴婦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貴婦公司應收 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貴婦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芳盛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許敏惠,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貴婦公司之前開增資 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 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申請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 審查後,誤認貴婦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1資本額



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 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貴婦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 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為能遂行誘使投資紅景天 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之負 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 股票之計畫,即另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 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共同計畫將紅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以取信於 前開會員、分店股東、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 或一般民眾。先後辦理4次增資如下:
⒈於99年7月6日增資24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250 0萬元,並將其中1229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100萬 元資本額虛列於謝雙拾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 下;8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母親涂春英名下;20萬元資 本額虛列於黃榮標名下;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名下; 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配偶高洪美雲名下;100萬元資 本額虛列於王明智之子王志豪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 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 如附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 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 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 6月25日自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4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 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 開帳戶於同日轉帳24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 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 資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 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6月28日,循原管道將2400萬元自 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上 述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1)。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 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 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 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 景天公司之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 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 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



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 報告書後,於99年7月6日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 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 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 務員形式審查後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 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 之正確性。
⒉於99年12月間增資35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600 0萬元,並將其中1042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50萬 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監察人 李金山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 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 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 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 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12月20日自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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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