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374號
TYDV,110,司票,3374,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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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張雅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信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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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