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88號
TYDV,110,司促,12688,2021122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債 權 人 丙○○
甲○○
乙○○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並補正簽章(依台端所提繼承系統表鄭圖
尚有繼承人鄭柯素琴)。
二、提出鄭淑娟收養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