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177號
TYDV,110,促,15177,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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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1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鄧智元(原名:鄧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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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