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363號
TYDV,110,促,1436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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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西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志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號4 樓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盈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五、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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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