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西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志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號4 樓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盈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五、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