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66號
SCDV,110,司聲,466,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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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吳明堃
相 對 人 吳金源
吳金城
楊榮進
吳坤進

吳碧霞
吳素雲
楊錦木
楊志弘
吳明娟
陳美月

吳健榤
吳健豪
吳志豪
林郁勳


吳永春
吳家嫻
吳金清
吳林飛

吳錦華
吳楠
吳漢宗
吳慶松
吳清豐
洪吳素真
吳泳鴻
吳思慧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宋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金城吳金源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



參仟參佰伍拾元;相對人吳金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參元;相對人吳錦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陸拾捌元;相對人吳健榤吳健豪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捌元;相對人吳林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元;相對人吳家嫻陳美月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貳拾捌元;相對人楊榮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柒元;相對人楊志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陸拾陸元;相對人吳永春楊錦木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壹拾壹元;相對人吳明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壹拾貳元;相對人吳坤進吳碧霞吳素雲吳志豪林郁勳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元;相對人宋嫦娥吳泳鴻吳思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元;相對人吳楠吳漢宗吳慶松吳清豐洪吳素真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以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 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依附表 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分別負擔,為確 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分別加給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查 本件相對人吳慶煌已於民國110年4月10日死亡而除戶,此有 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說明,其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上開相對人為對 造之當事人,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然欠缺當事人能 力之要件,而此一要件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故此部分對相



對人吳慶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查明相 對人吳慶煌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院 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複丈費    50,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地政製圖費 15,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65,800元 由相對人及聲請人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負擔。 1.相對人吳金城吳金源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350元。 【計算式:(50,800+15,000)19589/384806=3,35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相對人吳金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33元。 【計算式:(50,800+15,000)10143/384806=1,733】 3.相對人吳錦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468元。 【計算式:(50,800+15,000)20285/384806=3,468】 4.相對人吳健榤吳健豪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698元。 【計算式:(50,800+15,000)21627/384806=3,698】 5.相對人吳林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778元。 【計算式:(50,800+15,000)4550/384806=778】 6.相對人吳家嫻陳美月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928元。 【計算式:(50,800+15,000)22970/384806=3,928】 7.相對人楊榮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777元。 【計算式:(50,800+15,000)45488/384806=7,777】 8.相對人楊志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666元。 【計算式:(50,800+15,000)27294/384806=4,666】 9.相對人吳永春楊錦木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111元。 【計算式:(50,800+15,000)18195/384806=3,111】 10.吳明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112元。 【計算式:(50,800+15,000)18197/384806=3,112】 11.相對人吳坤進吳碧霞吳素雲吳志豪林郁勳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778元。 【計算式:(50,800+15,000)4549/384806=778】 12.相對人宋嫦娥吳泳鴻吳思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78元。 【計算式:(50,800+15,000)4549/384806=778】 13.相對人吳楠吳漢宗吳慶松吳清豐洪吳素真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1,216元。 【計算式:(50,800+15,000)7109/3848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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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