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18號
PCDV,110,訴,271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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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佶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華
被 告 王翰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零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佶承有限公司(下稱佶承公司)邀被告 李復華王翰敦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7日 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 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110年6月30 日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 155%機動計息(目前為1%),110年7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55%(目前為2.8%)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且依上開借 據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因被告 佶承公司於110年8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據前揭被告與原告 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 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 討無效,經抵銷存款後,被告目前滯欠原告本金共計84萬40 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暨兩造簽立之借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



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 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函等件為證,經核無 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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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