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陳漢洲 被 告 曹智仁 陳國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被 告 呂怡柔 重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 姜萍律師 莊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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