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625號
PCDV,110,司促,38625,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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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6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家銘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12月01日止累計74,009元正未給付,其中73,439元為本
  金;4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86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梁家銘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73439 元│     │12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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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