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300號
PCDM,110,單禁沒,30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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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74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7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肆伍貳叁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肆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年毒偵字第7464號被告吳文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 毒偵字第1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3包(聲請書誤載為「2包」,合計淨重0.5公克,驗餘 淨重0.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452 3公克,驗餘淨重為2.4493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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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