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49號
CHDV,110,補,84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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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王宇量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14
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扣除已繳5000元,尚
應補繳10萬2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新台幣10萬2568元
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系爭土地遭占用情形之現場彩色版照片(詳細;並說
明)。及被告之前提出訴訟之歷審法院判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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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