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19號
CHDV,110,司促,13519,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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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債 權 人 興達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龔淑娟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零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51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6月25日 532,270元 110年6月25日 AS0000000 002 110年4月25日 661,151元 110年4月26日 AS0000000 003 110年6月25日 563,617元 110年6月25日 AS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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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