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8號
CHDV,109,重家繼訴,8,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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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柏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文榮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05,000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64,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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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