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79號
ILDV,110,司促,6679,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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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琇梅(原名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叁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琇梅(原名陳秀美)於92年08月01日起陸續向債
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4
1,366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67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540元陳琇梅(原名陳秀美)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24559元陳琇梅(原名陳秀美)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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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